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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不可行时怎么办?

时间:2019-07-11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劳动法》 第35 条第1 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而,在员工不同意降薪的情况下,企业是不能达到降薪的目的的。

  若企业采取裁员,虽然可以达到让员工离开单位的目的,但一方面裁员时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不可否认的是,裁员对于企业而言,也是一种损失

  支付工资是企业劳动关系履行的核心内容。如何合理合法地减少工资支付,本站专业劳动人事顾问律师为企业提出一些意见:

  第50 条规定,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克扣”员工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即在员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第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延缓支付员工的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

  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符合上述情形延缓支付员工工资的,第一种情形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只要符合条件,企业就可以单方决定延缓支付工资,且延缓时间法律并没有限制;而第二种情形需要征得工会同意,且延缓时间受到法律限制。

  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办法,来确定职工年度工资及调整幅度,当然这里的调整包括降低工资的调整。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选出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2)集体协商程序。① 企业方向职工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职工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企业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② 在协商开始前的5 日内,双方交换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③ 进行协商,签订《 工资协议(草案)》 。④ 将《 工资协议(草案)》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⑤ 在审议的基础上,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3)《 工资协议》 的报批及审查。①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 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 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 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 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巧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③ 协商双方应于5 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12 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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