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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学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广州劳动纠纷律师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最近,打工皇帝唐骏的学历事件掀起了大家对学历打假的关注。问题是,身为微软荣誉总裁的唐骏,如果当时被微软发现其为虚假学历,微软可以以此辞退他吗?

  陈丽是某知名企业的公关经理,由于业绩好,被老板欣赏。一直单身的陈丽对老板也有了好感,最终与老板成为恋人关系。

  后来陈丽发现,老板与公司其它几个漂亮女同事也有类似关系,决定与其分手。当合同到期后,老板要和她续签合同,并要求与她保持同居,陈丽不肯,可是,没想到的是,老板居然拿出她的裸照,说如果不同意,就把照片公之于众,无奈陈丽只好在合同上签字了。

  后来,在律师的指导下,她才知道:老板通过胁迫的手段和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在本案例中,老板为了达到续订劳动合同的目的,用偷拍的裸照胁迫陈丽,使其违背真实意愿续签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该被认定无效。由于双方对此有争议,陈丽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若老板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可以宣判合同的效力。

  本案在实际操作中,通过仲裁的审理,双方当庭达成了和解意见,顺利调解,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企业方支付了2万元的赔偿,双方不再发生争议。

  吴志高凭假文凭与北京某软件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从事软件开发,无试用期,月工资5000元。工作几天后,吴志高发现难以胜任,公司给他调整了岗位。但一周后,仍不能胜任。公司开始怀疑他的学历,并查证他作假。

  月底发薪,吴志高没有被发放工资,公司领导说,你伪造学历欺骗公司,现把你辞退,还要求吴志高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劳动争议裁定:吴志高属于欺诈行为,该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公司需要按照简单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一个月工资;对于吴志高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失额度进行赔偿。

  2008年2月王飞入职某公司,月薪15000元。2008年7月上旬,公司发现王飞的学历是伪造的,便依据公司内部制度有关“虚假应聘将立即解雇”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将王飞辞退了。

  我们首先分析一下:该公司的内部制度是否合法。要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首先要保证它的合法性,内部制度的合法包含内容合法和流程合法,这个问题另外讨论。

  公司提供的学历证复印件不是王飞原来提交给公司的。而公司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那份学历证是王飞本人提交的。事实上,王飞在入职登记表上写的是A大学毕业,后来提交的毕业证是B大学的毕业证。所以,王飞辩护说他如实填写了毕业学校,公司拿出的毕业证复印件他不知道是公司从哪儿拿来的,不能排除是公司在故意陷害。可见,原则上通过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会被认定无效的,但在实践中,每个具体案件证据的不同,决定着案件的裁决。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任何和保护,但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劳动具有不可收回和返还的特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能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在用人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当中,因此,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要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个案件给用人单位的启发:必须要求员工提供全面、真实的应聘、入职资料,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现实中,很多人力资源在收到劳动者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后,并没有让员工签字确认。在王飞案中,如果公司出具的学历证书有王飞本人的签字,则王飞是很难否认的。

  举例:某公司招聘人力资源专员,没有要求应聘者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有一位毕业生持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应聘该工作,被录用。后来发现该证书是假的,这种情况不能被定性为应聘欺诈。而只有在应聘者提交企业列入应聘条件的虚假资料,才可以被认定为欺诈。并不是应聘者提交任何一份虚假资料就可以被认定为应聘欺诈。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员工必须保证在签合同前所提交的一切资料都是客观、真实、合法的,公司是基于完全信赖应聘者提交的资料合法才予以录用的;如果提交的任何资料室虚假的,就属于欺诈公司,舞蹈公司做出录用决定。

  这样规定,公司就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聘者提交了与公司的招聘条件不符的虚假资料,从而说明劳动合同无效。

  回到唐骏事件,据说,唐骏在应聘微软的时候,并没有填写其为博士学位,而是填写的中国本科和日本某高校硕士,唐骏是在进入微软后取得的博士学位,且在调任中国区总裁的时候其介绍变成了博士,一定程度上是利用了微软的管理漏洞,况且微软可能也并不介意即将调任中国区总裁的人选是入职后取得的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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