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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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5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赵**是我的当事人,2008年研究生毕业后在海淀区一家教育企业打工。工作半年后,公司对小赵进行了职业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协议,要求培训结束后小赵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3年后,小赵觉得公司工资太低,欲跳槽,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拒绝,说有培训协议,公司对小赵进行了职业培训,小赵必须为公司服务五年才能走人。小赵提出,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这是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单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因此,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师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在现实中,很多企业会在员工入职的时候,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本单位要求的礼仪,财务制度等等,这些培训几乎所有的白领们都参加过。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才可以约定服务期,结合小赵的情况可知,公司为小赵提供的是职业培训,公司与小赵签订的培训协议有关服务期的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虽应坚持全面履行的原则,但其前提是,合同合法,约定合理。在本案中,小赵与公司在培训方面的约定并不合法,因此小赵无需履行。
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跳槽经常约定服期并伴随高额违约金或苛刻的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则应当支付违约金。
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应区分什么是单位应免费义务进行的培训,什么是专项培训而判定合同是否合法,劳动者是否应当负责。
广州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律师认为:专项培训必须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如岗前培训,任何单位,没岗前培训员工便不能开始正常工作。它就是普通的必须的,因此也是不能约定违约金的。
反之,如派你出国半年学习,拿到了证书,学到了更多的技能,这个他们花费大,而且不是每个员工都可以的。它就可以约定。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