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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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5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保密事项。即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收入的降低,生活质量的下降。因此,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这一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补偿金的支付一般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实践中,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就开始按月发放补偿金,我们认为只要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实发放了,该种方式也是可以的。
在竞业限制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法律并没有给予严格的规定,给予了用人单位先对宽松的空间,双方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进行协商一致,通过“双方约定”来确定最终的金额。实践中,有些地区率先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当地的企业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例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
竞业限制的时间不能太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需要,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应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