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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老板说你能力不行就不行?

时间:2019-07-15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会约定试用期以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担任所应聘岗位工作能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什么情形才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呢?是否是用人单位说你能力不行你就不行?

  小刘系某高校研究生,2015年毕业后经校园招聘进入北京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担任运营管理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五年,试用期六个月。为顺利转正,小刘进入该公司后工作特别卖力,得到了部门经理及其他员工的一致认可。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可巧该单位朱总经理的老同学儿子正在找工作。经老同学委托,朱总抹不开面子又找不到空闲岗位,思前想后,朱总决定以“小刘工作能力与岗位匹配度不高,经试用期考察不合格”为由辞退毕业生小刘,为老同学的儿子“空”出一个职位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提交那些材料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一些劳动者在应聘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与其所应聘岗位相关的重要信息,如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劳动者存在与以上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为,用人单位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除列明招聘职位基本要求外,还会对所聘职位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进行描述,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招聘简章中所明确的录用条件或标准,可视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予以辞退。

  用人单位如制定了严格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法,经用人单位进行经考评后证明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但此处应该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必须是可明确、可量化的客观评价,用人单位不能简单的以“劳动者能力不行、工作态度不好”等理由辞退劳动者。

  综上所述,本案中用人单位简单的以“小刘工作能力与岗位匹配度不高,经试用期考察不合格”一句话辞退试用期员工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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