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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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现在许多大酒店都采取了厨房承包制,即把酒店的厨房承包给个人,由承包人自己招兵买马,酒店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人自己负责给厨房的工人支付工资的操作模式。一旦厨房的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酒店是否需要对该员工承担相应责任呢?
李某应某酒店厨房承包人王某的招聘,来王承包的酒店工作。上岗后,既没人和李某签合同、也没人给上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
事后李某向王某要医疗费、要工伤待遇、要辞退补偿,王某让其找酒店,酒店以他不是酒店的人,是王某个人招聘雇佣为由予以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与酒店的劳动关系,未获支持,李某于是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支持他在申请仲裁时提出的主张。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确认了李某与酒店的劳动关系,判决酒店补发从用工次月起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应补发的双倍工资、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正常辞退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还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本案中用工单位酒店应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酒店与李某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酒店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李某,李某受酒店管理,从事酒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李某提供的劳动是酒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李某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而且,酒店向李某发放的“工作牌”、“工作服”以及工友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认定用人单位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下列凭证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