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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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案例咨询】2012年2月16日,刘丽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就其赴上海参加索赔员培训事宜进行约定。其中第三条约定王涛在培训结束后,保证达到具备胜任索赔员岗位或职务实践操作技能和关键任务能力;第四条约定培训费和交通费采取培训后凭证报销方式,即培训结束后,如王涛达到约定的第三条,公司报销相关费用。
培训结束后,公司收到培训方的通知,写明刘丽的成绩为不合格,且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操作业务。公司以此为由不允许刘丽报销培训费。
【法律解读】王涛参加的索赔员培训,应属于一般层次的入职或上岗培训,而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实际是职业发展培养,在职工满足本企业基本要求情况下,企业为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所提供的培训。这是企业的一种高层次投资行为,是为留住和培养人才,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措施。当然,培训形式并不限于课堂教育,还包括在具体岗位上的能力培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自愿协商约定:培训费用先由劳动者垫付,通过培训机构考试,用人单位报销培训费;未通过培训机构的考试,用人单位不报销培训费。这种约定一般有效。当然,如用人单位未报销培训费,即实际上并未“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则与该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协议也无效。
入职或上岗培训,其目的是使员工能基本适应企业的生产要求,也间接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内容主要为一般岗位技能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等。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岗前培训产生的培训费用,也无权向劳动者追索这些培训费用。不管是否通过培训机构的考试,用人单位都应报销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