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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时间:2023-08-0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申请工伤鉴定应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他申请工伤认定材料: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可委托律师代为调取)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职工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诉讼,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应材料。(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两名以上证人证实)

四、在工作时间的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另外,适当提供上下班的证明,住所地证明如房证、租房协议等)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提供病历档案、诊断书或病情介绍书)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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