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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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员工是主动加班,但公司当时没有加以制止,如果在主动加班期间内受伤,也应当视为在加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可视为工伤。
企业允许或安排的加班加一点或增加的运行时间一律应认定为工作时间。而员工在正常的工作中时间之外,没经企业安排主动增加的时长或是积极加班的时长,只需是在从业与企业有关的工作中,除用人单位可以说明员工是从业个人事务管理的情况外,也应认定为运行时间。
自愿加班的,如果是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意外受伤的,算工伤;如果是在加班后回家的路上,发生的非因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是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