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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时间:2019-07-17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岁的孟女士应聘进入一家公司,从事文职工作。在填写个人情况信息表时,孟女士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自己的婚姻状况为“未婚”。月,孟女士经医院检查确认自己怀孕,后公司知道了孟女士怀孕消息,并得知其在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公司认为孟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遂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了与孟女士的劳动关系。孟女士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因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而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合同,但是,孟女士的“隐婚”行为真的构成欺诈行为吗?《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信息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劳动者信息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部分。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当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关键信息,一般包括:劳动者年龄、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是否患有不适合岗位的疾病、就业现状等,劳动者如果对这些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关键信息作虚假说明的,就构成“欺诈行为”。

  本案中孟女士的婚姻状况,则不属于用人单位因享有知情权而可知的范围内的信息,因为该信息并不会影响孟女士的工作能力,又与工作岗位无关。劳动者对自身婚姻状况的隐瞒,也不会使用人单位做出错误判断,进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另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违法该条规定的,构成就业歧视。因为,对孟女士填写虚假婚姻状况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雇孟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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