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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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有劳务派遣资质的用人单位适合劳务派遣。而需要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用工的用工单位可以接受劳务派遣。适合劳务派遣的岗位有: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辅助性工作岗位;替代原劳动者工作的替代性工作岗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