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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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根据湖北省《楚天民报》的报道,某公司ceo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任职6年后,被公司辞退,因此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366万元。
该案被称为该地区最大额劳动争议案件,而备受关注。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根据上述报道认为,作为申请人的ceo,即使提起起诉,一审仍然不会支持其全部请求。理由在于:
双倍工资差额并非其任职6年期间的全部工资的双倍工资差额。在该案的仲裁阶段,仲裁庭认为ceo与公司均有一定过错,所以未支持双倍工资。有一定道理,因为法律上有一个原则“任何人不应该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受益”。有理由认为,ceo有职责监督检查与自己签订书面合同。
但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认为,即使ceo不存在过错,即使认为是董事会负有监督职责,也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因为该ceo在该公司连续任职6年,对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已过仲裁时效。至少在北京地区,这一点目前是没有争议的。
关于其赔偿金的诉求,广州劳动争议仲裁律师认为应予支持。但是,从诉讼策略的角度考虑,该ceo也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一旦认定ceo无过错,公司违法解除的话,将按照该ceo日常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几个月漫长的诉讼结束以后,该ceo的收益应比现在的赔偿金多。且赔偿金是有封顶标准的,超过该地区居民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将不予支持。
通常情况下,作为该公司的ceo,其工资标准有可能是高于上述标准的。可见,该案ceo的诉讼策略有待商榷。
本月16日,沙市区法院受理索赔366万余元的劳动争议案。被告是雷米电机湖北有限公司(下称雷米),原告叫李茂刚。这是目前荆州金额最大的个人劳动争议案。
这起案件在荆州引起广泛关注。关注不仅在于索赔金额巨大,更重要的是原被告双方的关系。被解除劳动合同前,李茂刚在雷米公司担任了6年的代总经理、总经理。
总经理为何被解除劳动合同?为何将老东家告上法庭?又为何提出如此巨额索赔?近日,记者采访了此事。
总经理被突然解职,随之又被解除劳动关系,这让总经理十分困惑。他准备向公司讨说法时,意外发现在任职期间连劳动合同也没有签
李茂刚毕业于上海交大,1995年进入雷米工作,2006年起被聘为代总经理、总经理,是荆州市第二届十大经济人物候选人。
这起纠纷缘于李茂刚被雷米解职和解除劳动关系。据李茂刚说,解职之前没有任何征兆,今年4月,雷米董事会通知他,解除他的职务。这让李茂刚十分震惊,他希望公司董事会给他理由。
李茂刚说,就在他等待“理由”时,5月下旬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理由是他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存在“管理失误”。
他找到公司人事部,想拿劳动合同讨说法,却意外发现自己6年里都没有签合同。这令李茂刚更加震惊。
争议焦点一:对于解除与总经理的劳动合同一事,仲裁委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雷米公司支付21万余元,这与总经理的索赔请求相差甚远
李茂刚决定通过劳动仲裁维权。今年6月13日,荆州市劳动仲裁委受理此案。李茂刚提出的诉求是: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91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75万余元。两项合计366万余元。
理由一:2009年,雷米装配某品牌电刷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因此赔偿客户902万元。然而,在该品牌电刷企业承认有质量问题并同意赔偿的情况下,李茂刚在两年零两个月里,没向对方提出索赔请求。雷米认为李茂刚失职。
理由二:李茂刚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将职工社保的个人交纳部分全部让公司支付,导致136万元损失。
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雷米认为李茂刚为“管理失误”,但在此次庭审中,雷米认为李茂刚不仅是失误,而且有“重大过错”。
反驳理由一:李曾在部门经理会上明确要求索赔。公司管理层为减少损失,采取了扣压电刷企业货款、取消其供货资格、避免客户召回等一系列措施。
李认为,之所以未向电刷企业索赔,是因为雷米公司涉及电刷的赔偿标的仍在增加。同时,雷米所说902万的损失有夸大的成分,相对于公司这两年盈利来说,这是很小的损失。
除了经理会上提及外,李茂刚说,雷米公司的月报表都呈送董事会成员,报表中都有单独列项的索赔费用,但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董事会没有作出决定。没有向电刷企业索赔,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
反驳理由二:雷米给职工交纳个人部分社保费用的资金,是公司积累的职工福利费,本来就应发给职工,还是拿职工的钱帮职工交了社保,这是公司高管层集体决定的,不是李个人的决定。此举在雷米另一家公司已有先例。
争议焦点二: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没有证据表明李茂刚提出过签订合同并遭拒绝;董事会也没有主动要求与总经理签订合同,仲裁委认为双方均有一定过错
李茂刚在雷米公司担任代总经理和总经理共6年,雷米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李茂刚援引劳动合同法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他据此要求雷米支付291万余元。
对于李茂刚主张的“双倍工资”,雷米则认为,公司与职工签订合同,决定权在李茂刚本人,他自己未与自己签订合同,是李本人的失职,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本月16日,李茂刚收到荆州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仲裁委认为,李茂刚没有证据证明曾有签订合同的要求遭到拒绝,李本人应对此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董事会有督促不力的责任,未提出要求与李签订合同。
对于两项争议裁定为:一、雷米以“管理失误”为由解除李茂刚的劳动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支付赔偿金21.85万元;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仲裁委没有支持李茂刚双倍工资的诉请。
为何将李茂刚解职,并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20日,记者联系雷米电机湖北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郑军杰。郑军杰称,需向领导请示之后再答复。22日,记者再次联系郑军杰,他说,根据领导要求,暂不接受媒体采访。
目前,李茂刚认为仲裁裁决赔偿数额较少,已向沙市区法院起诉,要求雷米公司赔偿366万余元。沙市区法院已受理此案,拟于10月18日开庭审理。
李茂刚的代理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德江:总经理作为一个特殊劳动者,虽有相应的管理权,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总经理的聘用决定权是董事会或董事长,李茂刚无权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长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徐前权:按我国民法通则精神,如果李茂刚代表企业与自己签订合同,则属无效合同。
雷米公司是美国雷米公司与湖北神电汽车电机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汽车零部件公司。2006年起,企业业务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年销售额从1.4亿元增长到6亿元人民币,2007年至今,成为荆州市政府表彰的、排名靠前的纳税大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