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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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怀孕期间休假被公司辞退的办理是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繁重的体力劳动。
2.频繁弯腰、下蹲或攀高的工作。
3.高空或危险作业。有跌落危险的作业,距地面2米以上高度的作业以及其他有发生意外事故危险的作业不宜参加。
4.接触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等的作业。化学有毒物质及放射性物质等有致畸、致癌作用,严重危害母子健康。
5.高温作业、振动作业和噪声过大的工种。研究表明,工作环境温度过高,或振动甚剧,或噪声过大,均可对胎儿的生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6.接触电磁辐射的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