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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关系律师: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不仅应具备法定资格条件,还应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而劳动者不需要向劳动部门登记。《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甚至规定营销员应当取得其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事实上,除了特种岗位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并没有法定资格要求。劳动者只要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成员,并为其提供劳动,就可以成立劳动关系。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是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整个合同没有一处体现劳动合同宇样,在合同内容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的是合同双方的名称、代理权限范围、代理地域范围、代理期限、代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甘州的内容完全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先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不服可到法院起诉.保险代理人之行为属于代理行为,而劳动者的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在分清这两类主体不同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可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订立相应的合同.

  个人代理人与劳动者在为保险公司提供劳动的过程中都得到了相应的对价,获得了报酬.但是,个人代理人获得的是佣金,劳动者获得的是工资,两者的计算及支付办法都有很大差异。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个人所收取或团队所收取的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代理的费数额或管理团队代理的保费收入.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状况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佣金的数量完全取决于个人代理人代理所获得的保费,个人代理人的报酬与其劳动成果完全挂钩,个人代理人收入可以达到很高的水平,但无固定工资,也无职工福利.而且,在佣金发放时,除按政策正常扣取税收外,保险公司没有扣除保险代理人的任何费用.而劳动关系下的劳动报酬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薪酬政策,一般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执行。且必须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外,还有社会保险等,为将来退休养老储备资金.而个人代理人不当然享受社会福利待遇,年老时需依靠自己的积蓄支付生活费用,或需自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费用以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险待遇.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保险公司仅考核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业绩,至于保险代理人每天的时间如何安排、如何发展业务等,完全险代理人自行安排.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岗位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属于公司安排的集体劳动,需互相配合、协作,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考勤管理、培训管理、考核晋升管理等,但个人保险代理人对自己工作的自主权明显大于劳动者.因此,由于管理方式的不同,劳动者、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人身依附性也不相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而保险个人代理关系中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人身依附性.

  佣金的支付时间完全由双方自由约定,而工资的支付时间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佣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有专门规定, 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而劳动者的工资按月计征,起征点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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