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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分手后如何分割房产?

时间:2019-07-17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属于共有财产。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
法院判例
2004年杨某和冯某在恋爱期间购买一商品房,登记的房屋产权人是冯某和杨某,约定共同偿还贷款。但2006年新房还未交付,两人就已分手,此后贷款一直由杨某承担,但迟迟未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7年,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以冯某实际出资比例向其支付补偿款。后法院根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及个人借款还款对账单等证据认定,杨某共出资92.99万余元,占房屋总价款的83.59%,冯某共出资18.25万余元,占比16.41%,房屋现在市值967.9万元,较终经一、二审,判决以双方对此房屋实际出资金额所占比例为准分割,判定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向冯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58.8万余元。
案例评析:
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的处理,我国《物权法》**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按份共有的财产应以约定份额作为分割的基础,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如果出资额也无法确定就等额分割。
因此,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本案中,杨某和冯某实际出资比例明确,且房屋贷款自2006年起由杨某一人偿还,现双方均已各自成立家庭,双方亦未提出需照顾生产、生活的诉求,故本案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
 
律师风险提示:
对于类似结婚前双方决定购房情形,建议是双方对所购买的房产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如出资比例、共有比例等;另外注意妥善保存在办理房产买卖手续过程中的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以便双方随后万一出现分歧、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有明确证据证明出资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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