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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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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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支付租赁住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国、出境定居;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提取主体】
职工本人,如因住房消费类原因提取的,职工配偶也可以申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
【申请提取流程】
1.申请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并审核材料。
3.办理时效为3日。受理之日起3日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
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