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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解除劳动合同不算开除,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算是开除;开除是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辞退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因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