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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安全事故后,我们能做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3-12-18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发生安全事故后,我们能做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进行事故抢救等义务的规定。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拖延,更不能不报告,以便本单位负责人能及时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法律对这个问题也有规定。《矿山安全法》第46条规定,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5条也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本条规定的关键在于要“立即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组织抢救义务、报告义务和其他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因此,接到事故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以免影响及时组织更有力的抢救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为将来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制造障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同时,也是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如,《建筑法》第51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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