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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纠纷律师:如何确定患癌职工的医疗期?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那么,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期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普通疾病和癌症患者他们享有的医疗期是否有区别?如何确定患癌职工的医疗期呢?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期的一般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上述规定是对于职工患有普通疾病时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所应享有的医疗期,该479号文并没有对难以治愈的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作出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劳动部于1995年专门发文,即《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通过上述479号文和236号文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患癌等特殊疾病和普通疾病的医疗期是有区别的,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不能仅仅根据他的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根据236号文,患癌等特殊疾病享有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24个月内尚不能治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我们了解了关于职工患病和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更明确了患癌症等特殊疾病享有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24个月内尚不能治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对于劳动者,了解医疗期的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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