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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纠纷律师:单位扣押资格证书“统一管理”的做法违法吗?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其他证件”。但企业因为招标等工作需要,将一级建造师、项目经理等资格证书进行统一管理,这样做违法吗?如何处理?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禁止担保体现了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保护。对于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证件的行为构成违法,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在雇佣过程中发生;(2)用人单位自身存在恶意;(3)目的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例如劳动者要跳槽离开单位时,用人单位以此予以威胁。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在对投标人各方面的实力素质进行考察时,要投标人出具相关证明,例如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而投标人通过出示其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来证明投标人的人员实力和素质也是比较有说服力的做法。

  上述问题中,用人单位因为招标等工作需要,将单位中一级建造师、项目经理等资格证书进行统一管理,这种管理方式本身是不违法的。是为了证实该单位所拥有的人力资源,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增加竞标胜利的可能性,进而为企业谋求利润。这种方式是合理也是合法的。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不能在劳动者主动要离开用人单位时,以诸如一级建造师、项目经理等资格证书相要挟,并且在投标结束之后及时归还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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