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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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8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原则上讲,用人单位在改变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方等重大变动时,并不应该对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造成任何程度的影响以及延误合同的正常履行。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该企业未能按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为此导致员工自愿提出离职的行为,同时有权请求新单位及原企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向其本人支付经济补偿费用。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员工在原有单位的服务时间来进行计算:每个人一年的工作期对应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工作期按一年计算,而不满六个月的则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