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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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缴纳五险一金是不可或缺的强制性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雇主及其员工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五项基本保险是所有雇主都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无论是在合同中还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中,都无法通过约定来排除这一义务,因此,此类条款被视为无效。
当雇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过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代表雇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签字或盖章,并需加盖雇主的公章。
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可以对合同的生效日期进行约定,如果未作约定,则以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生效日期;若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存在差异,那么将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