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4-09-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当企业被收购时,原有的员工可能面临着被裁员的困境。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状况时,原始的劳动合同应保持其有效性;并且,接手其权利与义务的新用人单位将承担延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责。
若在此过程中涉及到员工的离职问题,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公司无缘无故地降低员工薪酬,这显然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
作为企业雇员,员工们有权利表示拒绝,同时要求公司严格遵守原先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如果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员工可据此为由,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寻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至于具体的经济赔偿金额,则会根据员工在该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
每满一年,员工将获得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