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4-10-2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点: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劳动行政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市场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3.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5.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6.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