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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期间”的相关概念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讲到时限的问题就不得不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就对期间的一些基本问题,如类别及起算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一款就把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一)法定期间
 
顾名思义,就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进行某项特定诉讼行为的时间节点,如果该项诉讼行为未在该时间节点之内完成,那就不再发生相对应的诉讼法上的法律后果。基于法律的严肃性,决定了法定期间的确定具有不可变更性,任何诉讼参与人乃至人民法院都无权延长或缩短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限。
 
譬如,被告在答辩期之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再庭审中又向正在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时人民法院将不会再予理涉。即便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案件的受理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该移送也是法院依职权移送而非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且认为异议成立后的移送。
 
又譬如当事人在一审裁判之后未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众所周知,不服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宣判后15日之内,不服一审民事裁定则是10日之内,一旦当事人逾期提出上诉,则该上诉行为因为期间的经过就不再具备诉讼法意义上的效力,无法再启动上诉审查的程序。
 
此外,比较常见的法定期间还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第三人认为生效裁判不当影响其利益而提出撤销之诉的期间等。
 
(二)指定期间
 
相对于法定期间,另一种期间的法定类型就是指定期间,也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来确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特定诉讼行为的一个时间节点。
 
指定期间作为法定期间的有效补充,主要是为了有效弥补法定期间无法有效解决诉讼程序的衔接、无法有效推动案件的继续审理等不足,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情过程中,针对特定事项出现引发审理问题时,根据审理需要酌情限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在一定时间节点之内完成某项特定的、具体诉讼权利的行使或者诉讼义务的负担。
 
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该项诉讼行为的,则将承担相应失权或者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指定期间可以有效敦促当事人或者其他的诉讼参与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快速推进民事诉讼的审理进程。而且根据“两便原则”,人民法院对期间的指定可以为诉讼参加人或者为特定的诉讼事项量身定做,往往比法定期间更为灵活。
 
指定期间使用最多的应当是在人民法院限定当事人举证时限方面,比如说当事人因为取证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临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相对方当事人要求给予合理的核实、质证时间从而可以对这个新出现的证据进行考证等。此时,人民法院就需要根据当事人举证能力、举证难度及相应证据与基本案件事实的关联度等具体因素,给予当事人一个较为合理的期间。由于在大量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诉讼各方甚至法官都无法准确预料的到的突发事件,因此,指定期间大量运用在具体案件审理之中。指定期间一方面可以有效限定当事人拖延诉讼,另一方面也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进行妥善的保障。
 
虽然与法定期间相较,指定期间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人民法院一旦就某项具体诉讼行为指定具体的期限后,原则上也不能改变,除非出现了法定可以延期或者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时明确的可以变更指定的特定条件。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补正起诉状、指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鉴定费等,都属于指定期间。但是,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的期间内完成规定的诉讼行为时,可以向指定该期限的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是否改变原指定的期间,重新指定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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