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侵权赔偿该怎么赔?
时间:2019-09-2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黄律师
【 重婚罪】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引发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纠纷(以下简称损害赔偿纠纷),配偶只能向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配偶主张索赔,却无法向共同侵权的第三人要求赔偿,已成为既定的司法走向。且这种走向在理论界获得支持,基本理由为:现行婚姻法未明文确立配偶权,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仅属指导性条款,不能成为承担侵犯配偶权法律责任的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也只能是无过错方之配偶。①笔者现就这一问题发表一孔之见,期望能对配偶权问题的讨论研究有所推动。
我国配偶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的确如专家学者所云,婚姻立法上对配偶权问题,无论“50婚姻法”还是“80婚姻法”均无明确规定,2001年4月九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婚姻法修改时,因配偶权立法争议较大而未能定论。但是,笔者认为,新修改的婚姻法尽管未在立法条文中明确规定配偶权,但在较多条文中已明显体现了法律应当保护配偶权的基本精神,尤其在婚姻法第一章的总则中十分突出,全部条文几乎均涉及配偶权的保护问题。现具体分述如下:
(一)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众所周知,旧中国乃至中国古之历朝历代,均实行一夫多妻制。中国的一夫多妻制始于原始社会后期,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也是父权制婚姻形态之特点。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公开的纳妾为主要形式的一夫多妻制,带有等级色彩,并受礼和法的保护。据《礼记.昏义》记载:“古者,天事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②
我国废除一夫多妻制并确立一夫一妻制的实践始于抗战日期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制度改革,而真正从立法上确立则始见于一九四一年五月一日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并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第十六条规定:“依据男女平等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发挥妇女在经济上的积极性,保护女工、产妇、儿童、坚持自愿的一夫一妻婚姻制”。③195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从国家立法上确立为基本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配偶权只有通过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方能获得保障。因此,从我国婚姻立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的性质分析,标志着我国的配偶权受法律保护,无论以任何形式侵犯配偶权,都将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二)关于“禁止重婚”的规定
何谓重婚?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指已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而实际上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没有配偶的男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④
因重婚构成犯罪的,谓之重婚罪,即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⑤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重婚与重婚罪性质上虽无多大差别,仅为情节轻重而不同,前者为一般重婚行为,受道德或政纪调整,后者为犯罪行为,受刑法调整。在政策掌握上,“50婚姻法”颁布以前的重婚,一般不再追究,“50婚姻法”施行以后的重婚,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区别情况、严肃处理。一般要求,对那些因喜新厌旧、玩弄异性、贪图享受,骗取钱财等剥削阶级思想而重婚者,除依法解除其非法婚姻关系外,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列情况所知,重婚行为抑或因重婚犯罪的行为,直接挑战我国一夫一妻制所内涵的配偶权,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旧时一夫多妻制在新的时代下的死恢复然。其发生的几率较高者,多为企业家、个体工商户等“有钱群体”,或者公职人员移情别爱、外出务工人员见异思迁等“薄情群体”。近些年受“性开放”之影响,且对重婚行为的打击乏力(一个法院数年之中无一件重婚犯罪案件),以至重婚行为自由泛滥,随处可见。
(三)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正如小平同志所言:“窗户打开后难免飞进几只苍蝇。”一些曾经销声匿迹的腐朽现象又开始出现。“包二奶”就是其中之一。“包二奶”其实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养小”、“包小姐”之类的生活腐化现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这就是对“包二奶”现象的界定。比种现象,全面各地皆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主体上多发生于富裕阶层和权力阶层,印验了老百姓所讲的“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才有钱”的形象说法。最突出的案例莫如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身为国家级领导人,为包养一个情妇李平,竟疯狂敛财四千多万,被判处死刑,其情妇李平也被判处无期徒刑,史称:“双最”典型(即建国以来最大的受贿案、建国以来职务最高的受贿案)。
“包二奶”现象的危害在于,直接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宣扬“性开放”,鼓吹“性自由”,瓦解社会主义道德观和婚姻家庭观,也是危害配偶权最烈的情形之一。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不仅重申了“80婚姻法”禁止重婚的规定,而且增加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类“同居”构成重婚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责令其立即结束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实行劳动教养。
(四)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夫妻之间应当履行互相忠实的义务。“互相忠实”的基本要求是:夫妻作为家庭中的核心成员,作为生活交往之至爱者,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相互信任,在性爱上排除第三者,在感情上不容许“红杏出墙”。这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应有之义和当然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