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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过失侵权与产品责任的源头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英国上议院在1932年对于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Donoghuev.Stevenson)的判决是英国过失(negligence)侵权与产品责任的源头,同时也是危险物侵权责任的源头。该案作为英国上议院在1930年代引领英国私法发展的标志,跻身英美法历史上最为著名的判例之列。

  1928年8月26日晚,在苏格兰西部以水滴纹样披肩而闻名的小镇——佩斯利市,多诺霍和她的朋友正在一间咖啡馆里聊天。朋友为多诺霍点了一瓶姜啤酒。啤酒装在一个不透明的瓶子中。在多诺霍喝下一杯啤酒之后,朋友再次为她斟酒,此时一只腐烂的蜗牛随着啤酒一起被倒了出来。看着令人作呕的蜗牛,想想已经喝下的啤酒,多诺霍在震惊之余陷入了长时间的身体不适之中。

  这件事情如果放在今天,多诺霍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顺理成章,但在当时却是困难重重。因为按照英美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就违反合同内容提出诉求。多诺霍与出售啤酒的咖啡店老板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为啤酒是她的朋友买的。制造商对于产品质量的责任同样受制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超出合同责任的范围,除非标的物属于本身危险的动产(chattel)。显然,啤酒并不属于本身危险的动产。所以,虽然多诺霍因为饮用“蜗牛啤酒”而身体不适,但由于其与啤酒制造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就无权请求赔偿。

  然而,多诺霍女士并不放弃,她认为制造商有责任提供安全的产品,不应该让蜗牛进入啤酒瓶中。她以侵权法上的过失为由向啤酒制造商史蒂文森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支付500英镑的损害赔偿金。案件一直上诉到了当时的英国最高法院——上议院。1932年5月26日,上议院以3:2的多数支持了多诺霍的诉讼请求,判定制造商对于消费者承担合理注意义务(dutyofreasonablecare)——保证其产品对消费者不发生损害,对于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多诺霍案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英美法上确立了过失侵权责任。在上议院的多数意见中,阿特金勋爵提出了界定过失侵权责任的权威原则——“邻舍公式”。“过失责任,不论你这样叫它或者像在其他法律制度中那样将其称为过失(culpa),无疑都是以一种普遍的公共道德感作为基础,即做错事者必须付出代价。”……如果“你要爱你的邻居”成为法律,……你必须尽到合理注意,避免你能够合理预见可能会伤害你邻居的行为或者疏漏。那么,在法律上,谁是你的邻居?答案看起来是——受到我的行为密切和直接影响的人,以致于当我在考虑当下可能的行为与疏漏时,应该合理地将他们视为受到影响的人。简言之,行为人对受到行为直接和密切影响的他人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违反注意义务将构成过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制造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阿特金勋爵进一步指出,意欲出售产品的制造商,在零售商或者最终购买者或消费者无法通过合理的中间检查发现任何瑕疵的情况下,对于最终的购买者或者消费者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即产品不存在可能会引起健康损害的瑕疵。这使得制造商成为产品质量瑕疵的保证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产品质量责任的限制。不仅如此,虽然过失的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但是从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即可推出过失的存在。所以,啤酒制造商需要对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却是消费者的多诺霍承担赔偿责任。至此,继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别克案在美国法中确立了产品责任之后,英国法中也有了产品质量责任。

  在过失侵权与产品责任之外,多诺霍案还在英美法上确立了危险物的侵权责任。在1932年之前,不存在危险动产的侵权责任,只有合同责任。虽然本身危险的动产造成的损害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但是以合同、货款或赠与方式让渡的危险物,其责任仅限于危险物的直接接受者而不及于之后的接受者,因为后者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在多诺霍案中,多数派中的麦克米兰勋爵认为,过失侵权行为的类型从来都不是封闭的。“本身危险的物品与已知处于危险状态的物品,已被认为构成合同与侵权通常法律之外的特殊种类。我可以这样说,将危险物视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就合同起诉这一原则的例外,在我看来是不准确的。我宁愿把这种案件视为一种特殊的过失类型,在这一类型中,法律强制规定了严格的勤勉标准以在实际上确保安全”。不过多诺霍案依然保留了“本身危险的物品”与“有条件的危险物”的区分,在之后的判例中,注意程度的变化取代了危险物种类的区分。

  现代社会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让人们前所未有地依赖工业产品与服务,深陷其中隐藏的风险。随着工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个体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具有系统性和不对称性,如何公平地分配风险成为现代法律面临的重大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多诺霍案的判决是经典,更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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