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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内遭受损害,该找谁救济?

时间:2019-09-2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所作者:彭律师

日常生活中,我们出入于不同的公共场所,如商场、酒店、银行、医院等,难免会遭遇一些小磕小碰,甚至严重的身体损害。诸如此类的损害,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很多人都以为这是由于自己的不小心,应当由自己对行为负责。对此法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体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注意其安保义务而未尽其责(如及时清洁地面、注意疏通引导人流等等),造成了相关人员损害时,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说个略微极端的情况,A路过某外国品牌快餐店,入店后没有消费仅使用了洗手间,在如厕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此时,快餐店依然要对A的损害承担责任。因为,快餐店在对外提供了一个开放且打扫很干净的洗手间时,无意中是在吸引别人去使用,甚至商家可能会有一种潜在的诱导,一些人在使用了洗手间后,出于面子也会进行一些消费。所以,只要快餐店没有拒绝、阻止无消费人员的进入,便不能免除其安保义务人的责任,进入店内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受到店方安全保障的照顾,店内的每一块地面都应当保持干燥、不湿滑。
 
事情当然不会如此简单,有很多时候我们遭受的损害是由公共场所内的第三人造成的,此时伤害该由谁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公共场所管理者若未尽到安保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一条规定与前款规定有一个很明显的不同之处,即多了“相应”、“补充”两个关键词。这里面有几层意思:1、补充责任是第二顺位的责任,即造成侵权的第三人优先承担其第一顺位的侵权责任,当其无法承担全部之责时,由过错的安保义务人补充担责;2、“相应”损失是指安保义务人所承担的责任的上限不应超过其未尽安保义务的过错之责;3、当第一顺位的侵权人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时,安保义务人无需承担责任了。
 
出门在外,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保护应当放在第一位,可能湿滑之地要多看看,慢点走;待人处事也要谨言慎行,少生事端。切记,预防侵害永远优于事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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