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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01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指的是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地使用他人的作品,如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灯等,不需要经著作权人同意,也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但是我们要注意在使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的名称。
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能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且不能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02有哪些情形属于合理使用?
关于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规定在《著作权法》的第22条,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可知,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出于自己学习、欣赏和研究的需要使用别人的作品。比如说我们从网站上下载的一些正版的视频进行观看,或者是下载别人的论文进行研究,仅就下载和研究是不需要支付其报酬的。
2.对某些作品发表一些评论和介绍时,或多或少会引用到其他作品。
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使用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了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是不可以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03对上述部分情形的说明
1.前述提及引用他人作品的问题,强调一定要适当引用,不能照搬他人作品的主体内容。主体内容的认定并不一定受到字数的限制,简而言之就是,并不是引用字多的就一定是照搬他人作品的主体。
2.前述提及的媒体转载仅限于“时事性文章”,转载其他类型的文章涉及“法定许可”的问题,在此不作解读。
3.前述第九项提及的“免费表演”问题,需要强调“双向免费”的前提条件。“双向免费”指的是不向观众收费同时也不向表演者提供酬劳,二者缺一不可。
4.有些人可能会质疑第十项所提及的“室外公共场所”。众所周知,有很多艺术生会在美术馆等处对一些作品进行临摹,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前述第十项的内容?答案是不违反,因为艺术生临摹往往是用于个人的学习、研究,而并非是在临摹之后进行商业性利用,如将临摹画制作成明信片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