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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是否能够得到保护?

时间:2019-10-2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违禁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一直是著作权领域之内的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违禁作品指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例如说日本的色情电影、中宣部确定的禁书和花花公子杂志一类的,是禁止在国内出版和传播的。
 
  No.1区分违禁作品、违法出版法规作品和盗版作品
 
  违反出版法规的作品指的是那些程序上存在瑕疵,未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进行出版传播的作品,而不是内容实质上被禁止出版的作品。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给予其相较于违禁作品更高程度的保护。对于正在进行审批的违反出版法规的作品,法院可以酌情考虑其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盗版作品侵犯的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本质在于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复制、传播他人作品,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No.2关于违禁作品是否受到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盗版作品与违禁作品存在交集,从境外下载违禁作品,在国内进行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因为作品本身是违禁作品而不对其进行保护。
 
  有些人通过境外的平台下载违禁作品,并将其投放在国内的网络平台上,以达到吸引别人关注的效果。这些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会对国内的网络平台进行追责,通常情况下,这些境外公司、个人会授权国内的第三方机构,由其代为追责。很多被追责的人往往会以这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著作权不应当受到保护为由进行抗辩。但是对于这种抗辩理由的合理性在2010年2月26日发生了一个重大转折。
 
  在2010年2月26日之前,《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所以之前提到的抗辩理由,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是会受到支持的。但是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修改后,第四条的规定就变成了“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改说明,违禁作品是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若有人侵犯违禁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著作权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简而言之,就是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即使是违禁作品也是一样的,但是一般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因为著作权人本身不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经济利益,这样就不存在造成损害一说。
 
  No.3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
 
  这一事件的导火索源自于2007年中国与美国在WTO的一场知识产权诉讼。中国在那场诉讼中提出了关于《著作权法》第四条“不受本法保护”是指有著作权,但权利人不能获得《著作权法》规定的执法措施和救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只涉及到作品的内容,与内容审查的程序完全无关。直到2009年出了裁定结果,认定中国的《著作权法》第四条“不受本法保护”违反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后文简称《伯尔尼公约》)中受保护的作品享有的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中国作为起源国以外的国家),除此之外中国拒绝提供执法措施和救济违反了《TRIPS》协定有关执法的要求,裁定中国败诉。在这个背景之下,中国于2010年正式修改了《著作权法》第四条。
 
  No.4《伯尔尼公约》对违禁作品的影响
 
  《伯尔尼公约》的存在并不是说违禁作品可以在我国肆意传播。对其著作权进行保护,不等同于允许其在中国出版、传播。
 
  在《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以成员国为起源国”的作品,其在中国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被称为自动保护原则。对于“以成员国为起源国的作品”,中国对其提供保护时,不考虑起源国对该作品是否提供保护,而是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要求进行保护。
 
  举个例子,美国和中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在美国发行的花花公子杂志,其著作权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同样的在中国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且是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无须履行任何程序,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并不是完全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内容对其进行保护,而是按照《TRIPS》协定、《伯尔尼公约》以及《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定》规定的标准来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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