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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与顺风车,一样顺风吗?

时间:2019-10-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范律师

  “网约车”和“顺风车”的出现,打破了出租汽车市场的平衡,随着两者的发展,逐渐使得大家出行愈发便捷。但是有优必有劣,新事物的诞生往往伴随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在“网约车”与“顺风车”发生了多次安全事故之后,运营平台与车主互相推责,使得受害者权利难以保障。那么在损害发生后,“网约车”与“顺风车”分别有哪些责任呢?
 
  01网约车的责任
 
  如今的网约车并不是我们印象中的“黑头车”,而是正式出租车或者运营车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此时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作为承运人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平台公司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明知打车软件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造成损失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02.顺风车的责任
 
  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不具有运营的性质,属于一种共享模式。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不再是承运人,而是第三方,不直接面对消费者。顺风车车主一方为承运人,基于客运合同的相对性,由车主对受害人承担合同责任和义务以及经营者的加害给付责任。
 
  网络平台只有两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1、不能提供车主真实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的。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
 
  03.关于救济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对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承运人作为服务的经营者时的责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退一赔三指的是欺诈性售假,并不符合一般网约车明知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加害给付责任。
 
  大家在遭受损失时要区分网约车与顺风车的不同,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因网络平台与车主相互推卸责任,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无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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