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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admin
生活中经常发生亲朋好友借车的情况,车主(或管理人,下同)往往碍于情面不便拒绝。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又会因为赔偿的问题使亲朋之间发生不快,甚至因此反目。所以,作为车主,在下列情况下借车给别人而发生交通事故,依法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出借时需要倍加谨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四种情形,在这四种情形下车主出借车辆应认定其存在过错,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须与驾车人承担连带责任: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如果车辆存在缺陷,而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下同)时,仍将车辆借给他人,后来因为车辆的缺陷而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车辆刹车存在问题,在还未维修好的情况下,有人前来借车,车主同意。后来驾车人在行车过程中因为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车主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要注意的是,车辆存在的缺陷必须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即车辆缺陷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发生事故,但与车辆存在的缺陷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依据本规定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合理推定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即知道车辆存在缺陷。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车主知道车辆的驾驶人没有合法取得驾照,或虽取得驾照,但准驾车型与所驾车辆不符,车主仍将车辆出借的,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车主知道驾车人目前正在驾校学习还没有考取驾照而将车借与其驾驶,或知道驾车人只取得C1驾照,而将其重型载货汽车交与其驾驶,后驾车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车主知道驾车人已经饮酒(或正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如布苯丙胺、卡西酮、 醋托啡等),此时就应当明白其已经不再适合驾车,车主对其借车要求应予拒绝。如此时车主依然出借车辆,则驾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须负连带责任。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参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是指驾车人患有以下疾病的情况: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如车主知道驾驶人患有上述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而仍出借车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应注意的是,在上述第2和3种情形下,“驾车人”不一定是“借车人”。借车人可能借车后自驾,此时其为“驾车人”;但有时也可能借车人本人并不开车,而是在借到车后交给其他人驾驶,此时该人即为“驾车人”。
4.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此项为兜底条款,因为现实中情况繁杂,条文不可能一一列举。除前三种明确列举的情形外,现实中车主存在其他过错的,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车主明知驾车人身体存在某种缺陷不适宜驾车,如驾车可能会发生事故,在此情形下仍出借车辆,此时就应当认定车主有过错,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即难逃责任;或车主明知驾车人目前已经处于极度疲劳状态,仍将车辆出借,后驾车人因疲劳驾驶而发生事故,则可以认定车主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