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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时间:2021-09-1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往往很多时候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是更大的,无过错方往往是被施害者,所以我们要利用法律来打击过错方,从而杜绝他们对无过错方的持续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无过错方是原告的离婚案件,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无过错方在了解离婚过错所害赔偿时要明确时效,不要错失良机,让自己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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