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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既然如此,精神损害赔偿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不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本文认为,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民事不法行为的多样性,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似不应规定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对不同种类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首先,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理由是,侵害这些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大都是一般侵权行为。为维护中国民事立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对这类致害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其他责任原则。
其次,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即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余地。这主要是因为在这类侵权行为中,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不仅有一般侵权行为,还有特殊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所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再次,在侵害负载着较为重大的情感价值之财产权或违约行为致非违约方精神损害的情况中,本文认为应遵循已颁布之统一合同法和即将出台之物权法中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侵害人责任的成立与否,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根据《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凶素,综合予以确足。但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对赔偿数额做出统一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收入差异较大等原因所致。司法实践中,各地为统一裁判尺度,有做出区域性规定的,如山东省掌握在5万元以下。目前我市法院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大多也按5万元以下掌握,但也有个别案件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随意性较大,有的判决数额高达10万、20万,甚至更高。这种情况一定要纠正口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抚慰”,发挥的是一种心理安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