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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发生的原因

时间:2021-12-1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发生的原因

  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发生的原因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为标准;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

  过错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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