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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1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可以同时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或其他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损害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3、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损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4、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一般来说,工伤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5、举证责任不同。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6、责任划分不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一般人身损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7、伤残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可能会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
8、赔偿主体不同。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