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损害赔偿律师-被商家无故怀疑偷拿商品是否侵犯名誉权?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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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2月10日,张某某带儿子小张(3岁)到超市购物,在购物过程中小张拿了一瓶口香糖在手中玩耍,张某某在收银台对所购买商品进行结账时,超市员工刘某对那瓶口香糖的去向产生了怀疑。并对张某某提出了疑问。张某某表示已经放回原处,但刘某并不相信张某某的说辞,要求对小张进行检查。此时超市门口聚集了数十人围观看热闹,对张某某及小张产生了心理压力,张某某遂将小张的外套脱下检查以证清白。该商场安装有6只摄像头,由于当时并未在小张身上发现口香糖,事后张某某要求超市提供监控录像查明事实,超市以摄像内容超过七天已自动覆盖,未存档为由不能提供。张某某认为超市的行为侵害了小张的名誉权,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就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分歧】
本案中关于超市是否侵害了小张的名誉权,存在了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超市没有损害小张的名誉权。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公民的名誉权,要从行为是否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来综合进行认定。本案中,超市店员仅仅只是提出合理怀疑,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并未损害小张的名誉。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市损害了小张的名誉权。对作为经营者的超市来说,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怀疑小张拿走了口香糖,且在众人围观的情况下,要求对小张进行检查,导致张某某脱下小张的外衣以证清白,其言行均已对小张的名誉权造成了实质上的侵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某及小张作为消费者,对于事发地超市并不具有控制力。事发地超市的经营管理者安装有视频监控设备,而视频监控录像对于查明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超市否认了自己存在的过错,在事情发生后,应当本着对消费者和自身经营行为负责的态度,及时提取、保存视频监控录像用以备查。但超市却表示视频已被自动覆盖,该情况属于超市的自身管理疏漏的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从始至终,超市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张拿走了口香糖,却在大庭广众之下无端与尚未成年的幼童对质,导致张某某不得不脱下小张的外套以自证清白,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超市的行为导致小张的名誉受损,精神上遭受损害,应当依法对小张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商家在无证据事实的情况下与张某某及小张发生纠纷,将小张置于大众围观的尴尬境地,该行为无论是在社会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应得到否定性的评价。超市的行为对小张构成了名誉侵权,给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心理伤害,应当对小张赔礼道歉并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