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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最新规定

时间:2019-08-26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019年3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根据该文件,广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最新规定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银保监管机构加强道交纠纷调解室(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建设。具体包括:在公安交警大队设立调解室,在公安调解中队设立调解点;在人民法院设立调解室,在人民法庭设立调解点。
二.设立了纠纷解决告知程序。具体包括:公安机关、保险机构、调解组织处理交通事故时,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当事人发送《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指引》。
三.设立调解前置程序和诉调对接程序。具体包括:道交纠纷案件提起诉讼前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提起诉讼须向法院提交《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等证明纠纷通过调解的材料,当事人未能提交的,人民法院立诉前调解案件,对纠纷先行进行调解。
四.设立统一委托鉴定。具体包括: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由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选定鉴定机构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通过摇珠等方式指定。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意见,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采取共同委托或申请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的方式进行鉴定。司机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应当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层报省司法厅、省法院。
五.统一赔偿标准。具体: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银保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保险机构、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保险机构不执行统一赔偿标准的,应当向银保监管机构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层报省法院。各级银保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层报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各级银保监管机构对不执行规定的保险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并采取行业通报、向新闻媒体公布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六.设立诉讼费、律师费承担措施。具体包括: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依照《纪要》提出调解方案,一方当事人不予接受,在后续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中记载的调解方案相近的,由不接受调解方案的当事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合理律师费用。
七.加强网上平台建设。具体包括: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广东银保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联合开展全省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公安机关在事故处理阶段要完整录入案件信息。推动司法鉴定机构接入网上平台,通过平台实现在线选定鉴定人、交纳鉴定费用、接收鉴定材料、反馈鉴定意见等。保险机构简化理赔程序,实现纠纷调解后三个工作日内“一键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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