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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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3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笔者主张在受案范围方面采宽范围说,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情形类型化,采取概括与列举式,便于司法实践中统一标准,防止滥用人格否认权现象发生。具体情形如下:
(一)公司资本不充足
如公司缺乏充足资本或只具有名义资本,因其违背资本充实的原则。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的利用者常采取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方式,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对上述两种情形应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直索股东责任。
(二)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
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与公司并不相称的风险,造成股东个人享受利益,公司承担义务的状况。表现为:
1、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资产,终止原公司,另设新公司实现逃债目的;
2、利用债权人对公司人格的信赖,以公司为工具,在交易中骗取利益;3、规避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
(三)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表现为:
1、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公司,如为规避竞业禁止义务而作为控股股东另设公司从事竞业交易等行为。
2、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税法,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通过利润转移,恶意破产等手段达到逃税目的。
3、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强制执行法,为逃避执行公司,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其目的在于逃避执行。
(四)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表现为:
1、公司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或公司与其它公司之间混为一体,如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情形,以及组织机构重合统一。
2、公司财产混同: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施、公司资本、公司财产利益一体化,互相混合使用无法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