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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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