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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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2
说起危害公共安全罪,大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破坏国家电力设施和纵火吧,那大家知道偷井箅子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个相关案例,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槐荫区某村村民刘xx因为缺钱花,将手伸向了腊山河附近的井箅子。2013年5月的一个晚上,刘xx骑电动三轮车到腊山河西路某大型小区售楼处附近,先将道路东侧的2块井箅子搬到车上,后到西侧副道偷了14块井箅子装在车上,最后来到路东侧又砸了2块,另外4块已经被掀起来。当时因三轮车车胎气不足,将6块留在了原地,骑电动车装载了16块井箅子驶离现场。
没过多久,当地居民看到了逃逸的电动车和丢失的井箅子,当即拨打110报警,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遂赶赴现场,在腊山河西路追击时,发现一人驾驶机动三轮车向北行驶,车厢上用篷布覆盖,形迹可疑,后民警在向南约20米路东侧将该车逼停,并从车厢内找到雨水箅子16块,民警将驾驶人刘xx抓获。经过权威机构鉴定,被盗的井箅子规格为75cm×45cm,铸铁材质,八成新,每块价值为108元。后刘xx主动交代了自己在一个月前于槐荫区其他路段盗窃斜放在井口处的雨水井箅子4块,出售后得款97元。
槐荫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x盗窃道路上正在使用的雨水井箅子,不仅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给过往的行人、车辆带来安 全隐患,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刘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