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网络盗窃犯罪,顾名思义,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盗窃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网络盗窃犯罪行为人利用编程、加密、解码或其他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网络盗窃犯罪,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由此可见,网络盗窃犯罪中存在盗窃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类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如果仅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对该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在计算机网络上的财物,则不属于网络盗窃犯罪,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定罪处罚。
本案中,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窃取数据行为,即侵入北京某商业服务公司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窃取某购物卡卡号和MD5值,那么要对行为人实施侵入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区分。行为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非法侵入网上商城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系统中存储的卡号和密码,此行为则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目的,意图将所窃取卡中的财产占为已有,而采用以非法侵入网上商城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获取该系统中存储的卡号和密码,并将卡号或密码贩卖给他人或自己消费使用,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牵连犯。即非法侵入网上商城数据库获取卡号和MD5值并对MD5值进行破解是手段行为,行为人为占有卡中的财物,将卡号和MD5值出售或将卡中的财产消费是目的行为。同时,根据刑法规定,符合盗窃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类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