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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可能触犯刑法!

时间:2019-08-22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王某妹的丈夫李某曹因施工发生安全事故身亡,经法院判决,李某曹所在公司向其父母、妻女支付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39万余元。除李某曹父母领取了5万元外,剩余赔偿金共34万余元,经李某曹父母同意后拨付至王某妹的账户中。被执行人王某妹在李某曹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赔偿金全部取出,转存入他人账户中。所转存的款项包括申请执行人李某曹父母应得的赔偿款14万余元。2013年1月5日,李某炳、何某兰(李某曹父母)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一、二审判决,王某妹应向李某曹父母支付赔偿款14万余元。因被执行人王某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炳、何某兰(李某曹父母)向琼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某妹拒不履行,并将所管理使用的11万元用于给自己和孩子购买保险以逃避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王某妹上述逃避执行的行为,琼海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琼海检察院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此时被执行人王某妹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主动向琼海法院执行局申请主持调解,并向申请执行人李某炳、何某兰一次性支付10万元,同时被执行人王某妹也取得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炳、何某兰的谅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7年3月7日,琼海法院认为,王某妹在归案后主动结清了执行标的款,取得了李某炳、何某兰的谅解,可酌情减轻处罚。但鉴于其是在被关押后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酌情幅度不应过大,较终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是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拒执罪案件。被执行人虽然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但仍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按拒执罪依法判决。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二是对于构建诚实守信的价值理念有着积极意义,有力的维护了司法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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