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刘某某,中共党员,B市某国有公司会计。1995年至1998年期间,刘某某伙同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其他公司提供帮助,共同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604万余元,其中刘某某实际分得人民币236万余元。
2000年5月,刘某某在接受纪委审查期间脱逃。同年9月,刘某某出逃国(境)外。“天网行动”启动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B市纪委监委加大追逃力度。2017年6月,刘某某持东南亚某国护照入境时被抓获归案。随后,B市某人民检察分院对刘某某批准逮捕并审查、提起公诉。2018年9月,B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刘某某上诉。2018年12月,B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刘某某犯受贿罪,应依纪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刘某某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内还是十年以上有争议。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解释》)颁布施行后,将行为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量刑标准从1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本案中,刘某某受贿236万余元,是否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2016年《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
【评析意见】
刑法溯及力问题及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刑法的溯及力。实践中,适用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时,仍需针对具体情形进行区分。1997年10月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规定了详细情形。
**,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是犯罪,修订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已经立案、侦查的,撤销案件。
第二,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是犯罪,修订刑法也认定是犯罪的,则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追究刑事责任:1.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根据从轻原则,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的刑法。
第三,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自刘某某案发至其被追回历经17年。其间,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受贿罪适用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2016年《解释》颁布施行后,对受贿罪的定罪及量刑数额标准作出重大调整,将行为人在十年以上量刑的标准调整为300万元。
刘某某受贿236万余元发生在1995至1998年,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即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是犯罪,修订的刑法也认定是犯罪的,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发生变化,应根据从轻原则,适用2016年《解释》,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