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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故意伤害但关于凶器出现五种不同说法依法宣告无罪!

时间:2019-08-22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原审被告人吴培顺,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捕前住平顶山市湛河区。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址。
 
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且原判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害人董某3头部的伤是如何造成及是否由被告人吴培顺持瓶子砸伤是本案争议的事实。经查,被害人、证人关于作案工具瓶子特征的描述相互矛盾。
被害人董某3**次陈述吴培顺砸其头部的瓶子是玻璃的罐头瓶,第二次陈述吴培顺砸其头部的瓶子是里面插着竹子的厚玻璃瓶子;
 
证人董某2证明吴培顺砸董某3头部的是里面装着花的半截玻璃瓶子;
证人李某证明吴培顺砸董某3头部的瓶子是一个空的、白色瓷瓶子;
而证人卢某证实吴培顺砸董某3的花瓶是一个半米来高的瓷花瓶,里面没有放植物。
 
上述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以及证人证言之间就作案工具瓶子的描述存在矛盾。证人卢某在2015年9月16日**次证言中称一个男子持瓶砸击一女子,但未看清该男子的特征,一年之后的2016年11月30日在吴培顺被羁押后又辨认出吴培顺系拿花瓶砸女子的男子,其证言可信度较低。证人董某1、陈某证言证明到现场后吴培顺与董某1互相推搡了几下,后被民警拉开,就没再打架,而证人董某2、李某证言证明吴培顺持瓶子砸董某3时董某1在现场,上述证人均为被害人亲属,又是现场目击证人,但上述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被害人董某3陈述及证人董某2证言均称董某3在被吴培顺用瓶子砸击头部后就躺在地上,但现场视频未显示吴培顺持瓶子,且视频中显示董某3在与他人厮打后自行躺在地上,上述陈述、证言与视频中显示的情形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董某3头部帽状腱膜下出血是如何造成,是否系瓶子砸伤不确定。
 
综上,本案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所描述的作案工具瓶子特征相互矛盾,该物证也未能提取,具有不确定性,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有相互矛盾之处,且被害人的伤是如何造成不确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培顺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抗诉机关抗诉及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吴培顺故意伤害董某3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吴培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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