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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知多少!

时间:2019-08-22

如果因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物质损失的,在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被害人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为: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此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
 
附带民事赔偿,需要赔偿医疗费,对于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很多的规定。这里面有《刑法》,有《刑诉法》,有《侵权责任法》,有《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国家赔偿法》,还有最高法的多项司法解释。
三、《刑法》的特殊规定
 
在同一部法律中对“民事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有不同规定的,只有《刑法》,其特殊之处在于:第一,《刑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如下: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此类“赔偿经济损失”是和刑事处罚同时判处的,其适用条件是: (1)、被害人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必然遭受的损失。(2)、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3)、适用的对象必须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第二,犯罪分子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适用第36条的规定,而应适用第37条的规定。《刑法》第37条规定如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条中的“赔偿损失”,从性质上讲,属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如果人民法院要单独适用“责令赔偿损失”这一“措施”的话,则只能针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
 
四、赔偿范围都不包含什么项目?
 
实践中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赔偿范围存有分歧,主要有二:第一,是否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第二,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纳入赔偿范围。
 
(一)、此类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损失
 
不论从《刑法》第36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条规定的“赔偿损失”,还是《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附带民事赔偿”来看,其赔偿请求范围都仅仅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这种“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前者如犯罪行为导致的财物损失、医疗费用、营养费等; 后者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等,但不包括被害人的“可期待利益”。
 
从《刑法》第36、37条,《刑诉法》第99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及《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来看,“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需要强调的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来看,除交通肇事案件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为被害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也仅为物质损失。
 
有人认为,被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进行审理,主要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条规定说明了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当然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从法律位阶上来看,《刑法》、《刑诉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是法律,《侵权责任法》出台在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
 
但是,《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刑法》和《刑诉法》有特别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应优先适用《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即只能针对“物质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二)、此类赔偿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有人会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31条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失,在性质上属于物质损害赔偿,已经不属于精神抚慰金;并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在后,根据其第36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可以理解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实际上已被废止,在刑事案件中就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为什么不能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呢?因为,《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是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而《刑事诉讼法解释》是2013年1月1日才施行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应优先适用后者,也只能针对“物质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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