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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共同饮酒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时间:2019-09-0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所作者:邹强律师

 
        近些年,饮酒人死亡,共餐的人承担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餐的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总共分为3大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明知共餐的人不能饮酒而劝酒,在此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劝酒者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无论是否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而进行强迫性劝酒,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同饮人对于他人酒后驾车行为负有劝阻的义务,若同饮人不加以劝阻,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的,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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