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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时间:2019-09-24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都属于暴力性犯罪,都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二者的客观行为十分相似,仅基于此是很难将这两个罪名区分开的。在此情况下,我们应着重以当事人的客观行为所反映的主观故意的不同来区分这两个罪名,简单来说,就是看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就故意伤害罪而言,行为人只是想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哪怕出现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也往往是由于意外因素的介入,从主观方面来看,对于这一加重结果,行为人既非追求也非放任,而是仅仅存在过失。
 
  而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是希望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即行为人明知会发生死亡结果,却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若是没有发生死亡结果,并非行为人主观上的排斥,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得逞。
 
  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具有何种主观故意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一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全面分析案情,根据犯罪动机、犯罪工具、行凶手段、加害部位、打击强度、致死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对被害人是否采取积极救治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体而言:
 
  1.犯罪动机
 
  行为人是否存在杀害他人的理由或者必要性,这是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平时关系甚好,仅因琐事发生冲突,即便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其明显不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
 
  2.犯罪工具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用刀通刺和赤手空拳击打被害人所体现的主观故意肯定有所区别,前者的主观恶性肯定大于后者,造成他人死亡的危险性更高,也更容易认定为有杀人的故意。
 
  3.加害部位
 
  通常认为,人的头部、胸部、腹部等是要害部位,对这些部位的侵害,比其他部位更容易直接引起被害人的死亡,从而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心态。
 
  4.打击强度
 
  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行为的侵害行为比较有节制,达到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后就罢休,造成被害人死亡是超出其意料之外的;而故意杀人是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侵害行为一般没有节制或者在被害人受伤严重的情况下放弃对其进行任何救治,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5.致死原因
 
  实践中,存在特殊体质人群,同样力度击打不同体质的人可能结果截然不同,如果存在类似的意外因素介入,那么即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显然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杀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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