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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暴力对象应为被害人本人?

时间:2019-10-08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对象是什么呢?抢劫罪的暴力对象应为被害人本人吗?

  对此问题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抢劫罪的暴力对象虽主要为人身,但也可包括物。有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破门而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对室内的财物进行毁坏,然后公然夺取部分财物逃走,但始终没有对被害人实行殴打、伤害或者发出明确的暴力威胁,也构成抢劫罪。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暴力没有施加于人身,但其猖狂的举动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产生了巨大的强制作用,使后者感到如果制止其砸抢行动,必将遭到伤害,这与一般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有所不同的。否定说认为,抢劫罪的暴力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包括物,因为抢劫罪是通过压制被害人行为而劫取或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对象只能是人,不可能从“物”的控制范围内劫得财物,亦不可能强迫“物”交出财物。

  小编赞同否定说,理由是:从抢劫罪的犯罪模式进行分析,不难得出抢劫罪的暴力意在排除人的反抗,在客观上表现出的砸毁、撕毁、燃毁等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对物实施了暴力,而其实质则是意图使被害人因恐惧而不敢反抗,即一种胁迫手段。“采用暴力破门而人”在普通认知中属于暴力行为,但其是否能被看作抢劫中的“暴力”,不是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对“门”这个物使用了暴力,而是这个暴力行为是否对被害人起到了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从犯罪客体角度分析,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包括人身权,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暴力手段,都只有在侵犯被害人人身权之后,才可能被评价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单纯对物使用暴力而未侵害到被害人人身,就不是抢劫罪中的暴力;而当对物的侵害能够转化为对人的精神产生压制,就带有了人身侵害的性质,是为抢劫罪中的胁迫。在具体案例中,若对物的暴力只代表更多的物品将被损坏而不涉及对被害人人身权的侵犯时,就不能不构成抢劫罪中的胁迫,该暴力可能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的一种手段,因为人身权并不是这些罪的必要的客体。例如,甲到乙家抢劫一件珍贵文物,乙便将该文物紧抱胸中,甲去夺而乙不给,甲担心该文物在抢夺中被毁坏,就用铁棒猛砸乙家的财产,并用打火机点火企图烧毁乙的房屋。乙自知无力反抗,在确保该文物不造成毁损的情况下被迫将该文物交给甲。此案例中甲存在两个暴力行为,一是用铁棒损毁乙家的财产,二是企图使用打火机烧毁乙的房屋。利用暴力对象的标准进行评价,铁棒打砸是对物的暴力,且并未有迹象显示会转为对乙人身的暴力,持续下去可能意味着更多的物品被损坏,这应是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而企图点燃房屋的行为则应视情况分析:如果甲未限制乙离开房屋,则烧房屋只是一种对物的暴力,具有与第一种手段相同的性质;如果甲将乙关在屋内,则烧毁房屋既是对房屋的暴力,也是对乙人身的暴力,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

  与前一设问相类似,抢劫罪中,暴力的对象能否包括其他在场人?问题的答案亦类似于前一命题,如果对在场的其他人使用暴力,目的是迫使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当场交出财物的,实际上是通过向第三人实施暴力胁迫被害人本人,仍属于对被害人的胁迫。这里能够视为抢劫罪“暴力”的并不是“行为人对在场其他人使用的暴力”,而应是对被害人精神产生的压制作用这种行为,即在场其他人被使用暴力的情形对被害人产生了胁迫。因此,小编认为,抢劫罪的暴力对象应为被害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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