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不立案该如何救济?
时间:2019-10-1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范律师
问:最近家里出了点事,我去报案,公安机关接受了材料后,随即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决定书》,我该如何救济?
答:这种情况对于每一个控告人来说其实并不罕见。我们普通公民在社会上或多或少的都会碰到一些侵害,若是达到了刑事范畴,那么报案无疑是最好的救济途径,而报案难、不立案也不要灰心,我国对此有着较为丰富的救济方法,既不复杂也不麻烦。通常有以下三种救济方式:
01由控告人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一)控告人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并且,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针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若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02由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03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被害人可以凭借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和相应的案件线索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综上所述,遇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况时,向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均可以进行救济。普通公民都能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本身就是促进法治进步的重要途径。